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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頭盔造成頭部受傷,是否需要擔責?法院判了

           文章來源:雁峰區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3-03-29 09:29:03 

          電動車因其小巧、靈活的特點,備受人們喜愛,成為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受害人未佩戴安全頭盔騎行電動車發生車禍,造成頭部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責任上為無責任,受害人在民事賠償責任上是否需要擔責?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顧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張某騎行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事故發生時,張某未佩戴頭盔。后張某起訴顧某要求賠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24萬余元。

          法院審理

          雁峰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之訴,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劃分是針對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而言,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及原則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不同,事故責任認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權賠償中的責任分擔,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本案中,張某騎行電動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而未佩戴,其雖對事故的發生無過錯,但其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過錯行為是造成其本人頭部受傷嚴重的一個原因。依據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據此,酌情認定張某自負10%的民事責任。

          綜合本案案情,法院判決張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賠償,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由張某自負10%,其余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保險不足賠償部分由顧某、顧某掛靠的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雖然,未佩戴頭盔不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但這不代表駕駛人完全不需要對損害后果擔責。頭盔的作用是保護頭部,在發生事故時可起到緩沖、減震的保護作用,駕駛人不佩戴頭盔的過錯行為實質上增加了造成其傷殘的客觀可能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頭盔也需要自負民事責任。希望廣大市民在騎行電動車出行時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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