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桂陽:婚內贈與第三者錢財,配偶有權要求返還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 作者:王球 劉琪 時間:2023-03-31 15:31:42湖南長安網3月30日訊(通訊員 王球 劉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個整體,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將大額共同財產私自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其配偶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基本案情
原告韋某與被告鄭某于1993年4月3日登記結婚,至今仍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019年,被告胡某與被告鄭某相識,此后兩人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
2019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間,被告鄭某使用原告韋某的微信賬號及自己的微信賬號,向被告胡某發送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及掃碼支付高達243次,其中不乏有“520”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
判決結果
桂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鄭某與原告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被告胡某發生婚外情,長期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顯然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有違公序良俗。被告鄭某在與被告胡某交往過程中,未經其配偶韋某同意,擅自、多次、持續地將較大金額的錢款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掃碼支付方式贈與給被告胡某,事后也未取得韋某追認,超出正當的日常生活所需,被告鄭某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給被告胡某的行為侵犯了原告韋某的合法權益,其贈與較大金額的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認定為無效。被告胡某因該贈與行為取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返還。經審理,法院認定被告鄭某在與原告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被告胡某的財產為207205元,被告胡某應當向原告韋某返還207205元。關于原告韋某請求的利息問題,因被告胡某確給原告韋某造成了資金占用損失,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法院遂依法確認被告胡某與被告鄭某之間的財產贈與行為無效;由被告胡某向原告韋某返還207205元,并向原告韋某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自2022年8月9日起,以20720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7%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贈與雖說是一種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出軌一方對第三者的贈與行為嚴重破壞了婚姻彼此忠誠的價值基礎,損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財產權利,違反公序良俗,敗壞社會風氣,不能得到保護。而作為他人婚姻內的第三者,既受到社會輿論和道德的譴責,最后還會落得“人財兩空”的境地。法官提醒,處理此類案件時,無過錯方承擔舉證責任,要注意及時保留出軌方與第三者之間財產贈與行為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