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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界商場試衣摔倒致殘,誰擔責?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 作者: 田秀平 謝婉婷 時間:2023-04-17 16:53:41 

          湖南長安網4月15日訊(通訊員 田秀平 謝婉婷)張家界一女子在商場試衣間試衣服時不慎摔倒導致十級傷殘,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原告某商場承擔10%責任,原告伍某某承擔90%責任。

          2021年7月,伍某某與其丈夫到張家界某商場購買衣服,伍某某在試衣間試穿衣服時不慎倒地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022年7月,伍某某多次和商場協商賠償事宜均未果后,向永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場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伍某某在商場試穿衣服摔倒后,在張家界某醫院住院治療28天,花費治療費32977.12元。經司法鑒定,伍某某傷情經為十級傷殘,預計后續治療費用約為13000元,誤工期評定為180日,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另查明,被告某商場提供的試衣間系臨時使用的可移動試衣間,該試衣間地面瓷磚平整,無任何易滑物體。

          在充分聽取原被告雙方訴求后,永定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伍某某因受傷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9742元。商場試衣間符合試衣的安全要求,但商場只是沒有盡到安全督促的義務;伍某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告處購買衣服并在試衣間試穿時,沒有注意到自身安全,原告對其受傷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其應當自行承擔受傷的主要責任。據此,判處商場承擔本案10%比例的賠償責任15974.2元,伍某某自行承擔90%責任。一審判決后,伍某某不服提出上訴,經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廣大群眾在公共場所應當注意自身安全,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也應提供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督促,否則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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