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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丨網絡“搬運”屢見不鮮,“拿來主義”易引發侵權糾紛!

           文章來源:紅網 作者:肖依諾 羅曉 時間:2023-04-22 17:19:05 

          紅網時刻新聞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羅曉 長沙報道

          隨著網絡平臺迅速發展,跨平臺“搬運”“剪切”“二創”等新型傳播、創作行為現象不斷涌現,也由此引發了一系列侵權問題和糾紛。

          4月22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并發布5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便有2起因“搬運”他人作品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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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發布5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搬運“旅游線路圖”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夏某將其名下出版物及發布于今日頭條、微博、百度、馬蜂窩等網站的所有原創文章、視頻、圖片、短圖文等作品依法轉讓給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在法律允許轉讓范圍內的所有權利。

          湖南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將夏某所創作的旅游攻略類作品更名后“搬運”至自身運營的自媒體上,通過網絡平臺發布。遂被夏某及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將作品剽竊至自身運營的自媒體上發布,侵犯了兩原告的著作權。而被告辯稱,公知地理信息的簡單組合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地圖作品。收集、提供地圖現實資料以及核對資料有無遺漏或者錯誤的行為屬于輔助繪制地圖的工作,不能視為創作行為,原告提交的圖片信息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文章中的地圖,是夏某通過所選取的客觀地理要素以及線條、符號、文字注記、圖片、色彩等表達元素進行構圖、安排、組合形成整體圖形,既包含了具體地理信息,又以空間的點、線、幾何圖形、注記等符號對地理要素進行了平面的展示。雖然地圖中的具體地理信息是客觀存在的,但對于地理信息的篩選、取舍、排列以及表達方式,仍體現了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其在整體圖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獨創性表達,符合著作權法中關于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屬于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故湖南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管理、經營的自媒體號上發布涉案文章,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屬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法院判決,被告湖南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8000元。

          案例二:未經許可“剪切”他人素材制作短視頻,判了!

          湖南某文化有限公司與優酷共同創作了系列紀錄片。網民趙某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涉案作品素材制作視頻,并在短視頻平臺上發布。同時趙某還陸續推出與該紀錄片第2季選題一致的“徽墨”“漆器”等主題視頻。

          湖南某文化有限公司遂將趙某起訴至法院,原告認為,該系列短視頻的口播內容或故事原型等重點信息與該紀錄片高度相似,足以混淆視聽,引人誤認為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明顯屬于“搭便車”,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趙某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涉案作品素材制作視頻并傳播的行為已侵犯湖南某文化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權。且趙某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已超過必要限度,不屬于合理使用。

          此外,趙某制作的“徽墨”“漆器”等主題視頻的拍攝主題、視頻畫面、文案雖與涉案紀錄片存在相似,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原因在于拍攝主題屬思想范疇,不能由個人獨占;視頻畫面中的元素均系常見元素,不能達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程度;且文案指具體語句表達,應適用《著作權法》進行規制。

          據此,法院判決趙某賠償湖南某文化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判后,趙某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當前,不少視頻制作者抱有“拿來主義”心態,常認為雖未經許可,只要標明素材來源或非以直接盈利為目的的使用,即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但該種行為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并阻礙著作權制度激勵作用的發揮,應予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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