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云溪區:高空拋物損壞車輛 “頭頂安全”切勿疏忽
文章來源: 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3-04-23 09:38:53近年來,高空拋物現象屢見不鮮,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高空墜物引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某小區65棟四樓黃某房屋的住戶因打開窗戶時用力不當,造成窗戶脫落,正巧砸中停在樓下原告張某的小型轎車。
住戶事后外地躲避失聯,張某于是向屋主黃某要求賠償,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在小區物業部門主持下,多次協商無果,張某遂將黃某訴至法院。
法院調解
承辦法官在仔細查閱卷宗、詳細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高空拋墜物的法律規定釋法明理,最終,被告黃某愿意進行賠償,原告張某也做出讓步,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黃某當場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全部賠償款。
法官提醒
高空墜物主要來自于建筑門窗、防護欄及雨棚等,以及高層居民在陽臺、樓頂擱置或懸掛的衣物、花盆、鳥籠等。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定期檢查房屋結構安全性,排除事故隱患,如檢查門窗是否松動脫落,外墻物品是否松動、破裂等,防止脫落事件的發生。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