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法院發出首份預罰款通知書
文章來源: 汨羅市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3-04-25 15:43:572023年4月19日,汨羅市人民法院探索“預罰款”,并發出了首份《預罰款通知書》。這是汨羅法院繼實行“預拘留”措施之后,又一探索實施的新執行措施。
事情源于一起民間借貸糾紛。2022年7月29日,雙方當事人就糾紛達成調解,并簽訂調解協議,約定分兩期償還,第一期是在2023年1月23日前付30萬元,第二期付40萬元及利息。
然而,因為欠款人劉某不肯履行協議,無奈之下,原告向汨羅法院申請執行。受理執行案件后,汨羅法院向被執行人劉某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履行義務,但其未履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被執行人劉某在長沙市某高檔小區的房產。
2023年4月19日,汨羅法院執行干警前往長沙,責令被執行人劉某履行義務,否則就拍賣其名下的房產,并張貼限期履行通知書。然而,當執行干警出示工作證,告知協助配合司法機關時,遭到小區保安阻撓。小區保安稱,需派出所民警到場,方可進入,甚至表示執行法院系異地辦案,沒有執法權。
執行干警向其釋明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執行案件中,獨立行使職權,無需公安機關到場,且本次任務比較單一,要求其不要阻礙執法。但其仍然阻撓法院干警執法。
之后,執行干警聯系該小區所在轄區派出所,經過派出所民警向小區物業釋明,其同意法院干警進入小區執行任務,但仍然對法院是否具有異地執行權有異議。
考慮到該物業的行為,嚴重阻礙執行,為維護司法權威和秉持善意文明執行并重的原則,汨羅市人民法院于4月19日開出首份預罰款通知書并向其送達。該份通知書顯示,擬對深圳市某物業公司湖南分公司罰款五萬元。令其公司在兩日內作出書面檢討及時全面履行協助義務,逾期,法院將依法作出正式的罰款決定。
2023年4月19日,該公司作出書面檢討并表示會遵守法律,配合法院做好后續的配合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堅持比例原則,考慮能動司法,把握司法政策,提升履職能力,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也參考行政處罰法首違不罰原則,遂作出預罰款通知。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處理執行案件,對被執行人的人身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并不局限在行政區域內。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不確定的義務。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執行公務,任何公民及法人均有義務予以配合,以任何方式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人民法院可視情節輕重,決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處罰措施。即使是案外人,也不可任性妄為,只有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法治社會才有穩固的運行基礎和良好的秩序保障,才有利于形成尊重和保障法院執行工作的強大合力,不斷推進執行工作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