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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羅法院:受工傷但保險未足額?用人單位應補差額

           文章來源:汨羅法院 作者: 時間:2023-05-06 15:03:53 

          工傷保險是為保障勞動者在從事生產勞動或與之相關的工作時發生意外傷害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在日常的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未按照職工的實際工資水平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工傷職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存在差額,而用人單位在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工資時也可能以繳費基數來計算,也導致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若此時發生工傷,相關費用由誰來承擔極易產生糾紛。

          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工傷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作出判決,認為用人單位未足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應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支付。

          楊某于2020年3月6日入職湖南某公司從事電工工作。2020年10月8日,楊某在下班回家路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并受傷。汨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楊某為工傷,岳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楊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

          楊某向汨羅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后,楊某不服仲裁結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楊某認為,所在公司沒有為自己足額辦理社會保險事宜,致使自己受傷后不能得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事故發生后,公司僅支付了少部分生活費,其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被告公司辯稱,楊某的工資標準在仲裁中已經足額甚至超額計算,不存在還要補差。楊某在交通事故侵權案件中已經獲得了誤工費賠償,不應再支持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補償,楊某受傷后就一直沒有來上班,實際已于2020年10月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向楊某支付了4,507元。楊某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的工資為4,653.43元/月。公司為楊某參保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2,958.6元,故公司應當補足差額,向楊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共計49,953.37元。公司應當支付楊某停工留薪期待遇23,267元,已支付4,507元,還應支付18,760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楊某提出了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若職工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為更好的避免糾紛、解決矛盾,用人單位應在職工入職時便為其足額購買社會保險,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源上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同時,在職工工傷事故的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相關的材料,配合完成相應的工傷申請手續,并與職工進行友好協商,共渡難關。

          法條鏈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十級傷殘為6個月本人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十級傷殘為6個月本人工資。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補助差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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